固体废物的贮存应以环境安全为第一原则,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 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做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以下几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上述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固体废物资源化项目,可以在项目审批、投资贷款、税收等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还出台相关规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营业税、增值税等方面的减免政策。
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综合利用产品,符合一定标准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围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3项法规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
此外,还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废物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来源:环保科普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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