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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最新污水回用法规颁布

发布时间:2020-08-24字体大小:

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城市化在很多欧盟国家(尤其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地区)引发了对水资源短缺的担忧,但一项新规定将缓解上述日益加剧的压力,标志着向循环经济迈进。

欧洲议会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了新的《水再利用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将再生水安全用于农业灌溉的最低要求,适用于通过收集系统输送并在城市水资源回收设施(WRRF)得到处理的再生水。

根据欧盟理事会3月17日的立场声明,新法规有望促进更广泛的再生水回用,减少处理后的废水向地表水中的排放,通过城市废水多种利用来促进节水,同时保护水环境。

在欧洲,尽管多年来经处理的废水已被公认为可持续的供水替代品,在缓解淡水供应压力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其在灌溉和其他工业应用中的再利用在实践中仍然受到限制。根据欧洲环境署的数据,目前农业用水约占欧盟年度用水量的50%。

来自意大利的欧洲议会议员西蒙娜·博纳菲(Simona Bonafé)在5月13日欧洲议会的新闻稿中表示,新的再利用法标志着向水资源循环经济过渡取得具体成果的重要里程碑。她说:

与目前的每年11亿立方米相比,到2025年,我们有可能将污水再利用量提高至每年66亿立方米。

这将需要不到7亿欧元(7.67亿美元)的投资,理论上可以重复利用目前欧盟污水处理厂一半以上的出水用于灌溉,减少了从水体和地下水中提取直接灌溉水量的5%。

现有的欧盟立法,例如《城市废水处理指令》(1991年)和《水框架指令》(2000)允许并鼓励水的再利用,而新法规则包括与水质、水供应和废水管理相关的特定要求,这些要求有望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提高公众对在农业生产食品供应中使用再生水的信心。

对于污水处理运营商,该法规要求:

污水厂出水符合再生水质量的最低要求。法规提出了四类不同水质等级的具体要求。对于“可食用部分是在地上生产的,不直接与再生水接触”的可生食作物,使用的再生水必须进行二级和三级处理;对于可食部分与再生水直接接触的可生食作物和粮食作物,再生水需要进行二级、三级和高级处理这些要求在法规的附录I和II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必须定期监测再生水水质;

再生水供应商和最终用户必须协商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以解决潜在的其他危害;

污水厂需取得欧盟成员国当局根据水质条件签发的许可证。

为了促进公众对中水回用的接受,该法律要求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成员国应共享有关再生水回用的信息,并组织有关再生水灌溉利用价值的公众宣传活动。

欧洲再生水回用董事会主席保罗·杰弗里(Paul Jeffrey)指出:

作为一种全球现象,气候变化不会将欧洲排除在外。欧洲大陆很多地区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缺水,这是一种持续威胁,特别是在夏季,当旅游业等其他加剧因素给水资源带来更多压力时。缺乏全欧洲统一的法规指导是目前再生水利用率偏低的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新的欧盟法规旨在通过为各成员国提供适合目的的再生水质量要求来促进将市政废水用于农业灌溉。

杰弗里还指出,欧盟理事会在3月17日提议的“水再利用的最低要求”法规反映出迫切需要协调整个欧洲的水再利用实践。“尽管这项新法规的实施不能完全解决整个欧洲与水资源短缺相关的问题,但它肯定会通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以安全和协调的方式促进水的再利用,为缓解气候变化对水资源的影响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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